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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纠纷驾驶旋耕施肥播种机将邻居碾压火狐体育手机网页版致死

发布时间:2023-11-25 17:01:43点击量:

  湖北荆门,一男子驾驶旋耕施肥播种机在农田里帮村民旋耕播种时,不小心剐蹭到同村男村民的电动三轮车。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后。男村民先是将旋耕播种车门扳坏,后又去拿了一把锄头。男子一气之下,驾旋耕播种机将男村民撞倒在地并将其碾压身亡。目前,男子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起诉。

  55岁男子尹某是当地村民,其购买一辆旋耕施肥播种机后,平时为村民提供相应的农田耕种服务。

  67岁男子林先生也是当村村民,其与尹某是邻居关系,而且两家人住得很近,相隔几户人家而已,平时两家人的关系还不错、事前没有发生过矛盾纠纷。

  今年六一儿童节早上7时许,尹某按照事前与同村村民夏先生的约定,到夏先生家农田处,为其提供旋旋耕播种服务。可尹某却在驾驶操作机器的过程中,不小心剐蹭到林先生停放在田边的电动三轮车。

  事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夏先生见双方情绪激动,为避免矛盾升级,第一时间上前将双方分开。

  之后林先生回到自家农田继续劳作、尹某也返回夏先生家农田处,继续驾驶旋耕施肥播种机提供服务。

  可林先生越想越不服气,并再次来到夏先生家的农田处将尹某驾驶的旋耕施肥播种机拦停,并要求尹某必须要按自己的要求承担维修电动三轮车的费用。

  双方又再一次发生争执后,林先生先是将旋播机的车门扳坏,后又立即返回自家农田处找来一把锄头,摆出一幅要打架的样子。

  尹某见状也不甘示弱,立即驾驶旋播机追赶对方。林先生见状,立即跑到电动三轮车处躲避。

  可谁曾想,尹某根本没有停止的意思,并驾驶耕播机将电动三轮车撞倒,林先生则因躲避不及时摔倒在地上,并被尹某所驾驶的耕播机碾压身亡。

  尹某见闯下大祸,也被吓得不轻,并当场主动报警求助。后经法医鉴定,林先生系外伤所致颅内出血、右肺下叶破裂、全身多处骨折等引起脑功能障碍合并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林先生的女儿林女士明确表示,不会谅解尹某,且尹某家属至今为止没有登门道歉、没有赔偿。

  本案事实非常清楚,且尹某是投案自首的。所以公安机关次日便将其刑拘、一周后检察院就批准逮捕。3个月后,当地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双方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本应当要和睦相处,结果却団一点点小纠纷,引发命案并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身陷囹圄的严重后果,令人嘘唏!不仅如此,两家人从此以后,估计也是很难再愉快相处!

  2、毫无疑问,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是在没有谅解书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如何量刑而已?

  首先,刑法第232条规定得很清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单罪一般不会判处低于有期徒刑15年刑罚。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一审就是地级市中院,且故意杀人罪上限是死刑,因此,本案量刑范围是有期徒刑15年至死刑之间来酌情判决。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分别减少基准量刑15%、10%、5%以下的处罚。

  第三,本案是因邻居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且林先生先扳坏尹某车门并先拿锄头,存在一定的过错。

  农村会议纪要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邻居纠结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要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恶性刑事案件有所区分,一般优先不考虑适用死刑。

  综上而言,笔者认为,即便没有家属的谅解书,尹某不会被判处死刑,大概率会是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最后,即便尹某家属不愿意赔偿,林先生家属也可以在检察院刑事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尹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且法院一般会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就本案而言,林先生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要求尹某赔偿自己的修车费。结果却因一时冲动而引发命案,真是得不偿失!大家一定要谨记“冲动是魔鬼”这句老话,切勿因冲动而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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